当事人向六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应到本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被申请人是一个的,提交一式三份;争议金额在50万以上,被申请人是一个的,提交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4.其他证据材料;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载有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证明等材料一份。相关证明指: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律师工作证;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的,提供员工的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6.《六安仲裁委员会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六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诚信承诺书》各一份。 如当事人无以上文书,详见“文书下载”栏目。 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未尽事宜请与本会联系。 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政务中心12楼 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口 电话:0564-331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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