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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范围


一、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有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且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当事人向本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份。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书写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会秘书处记入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外文申请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证照,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仲裁的,必须向本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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