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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尚未到期,债权人能提前收回借款吗?

发布日期:2019-08-22 08:3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441

裁判要旨:

在债务人出现无力还款情形时,如果此时借款尚未到期,借款合同又没有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主张借款加速到期,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2018)苏0205民初3705号

  • 借款

陆国良与李锡华系战友,2017年6月至9月期间,陆国良多次从李锡华处借款,总金额共计40余万元,借款当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

  • 补借条

后在李锡华的要求下,陆国良陆续向李锡华出具了多份借条:2017年11月10日,陆国良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锡华现金肆万元正,归还日期2019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10日,陆国良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李锡华现金捌万元正,归还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28日,陆国良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李锡华现金贰万元正,归还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29,陆国良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锡华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2017年12月30日,陆国良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李锡华现金柒万元正(¥70000),归还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

  • 离婚、转移财产

登记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的无锡市秦隆名居7-2003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陆国良,共有权人为陈某某。2017年10月23日,陆国良、陈某某登记离婚。2017年11月2日,陆国良、陈某某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变更为陈某某。

  • 起诉

2018年7月19日,原告李锡华与被告陆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 判决

法院认为:

“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依据李锡华提供的陆国良出具的借条显示的内容,上述款项的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在涉案借款事实发生之后,陆国良和陈某某将本由二人共同共有的秦隆名居7-2003房屋变更为陈某某一人所有,陆国良个人重大财产减少,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且在受理本案后,本院多次传唤陆国良到庭参加诉讼,均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对李锡华要求陆国良立即偿还借款40989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1、《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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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俊霞,十余年公司法务/执业律师从业经验,具有中国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深交所)、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现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693599513(同微信号),公众号:法务CLUB,办公地址:雍和大厦D座8层/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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