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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民间借贷案件按20%收税,不缴纳可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9-09-04 08:5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4281

编者按


近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这意味着凡是从2019年4月1日以后在原州区法院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州区地处固原市辖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数量大。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猛增。2018年共受理各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755件,申请标的额2.148亿元,执行到位金额7379.43万元。


民间借贷行为易暗箱操作,高利贷、套路贷居多,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也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征收税款进行联合征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具体操作程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涉税事项告知书》先行到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相关税收,再凭税收完税凭证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


若案件当事人拒绝缴纳税费,则由法院强制代扣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


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备忘录


为了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联合管控,达成以下合作事项:


一、征收对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取得利息收入的当事人。

二、适用税种、税率、法律依据

税种: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操作程序

彭阳县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彭阳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再凭完税凭证到彭阳县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对不配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彭阳县人民法院将代扣代缴。

四、工作要求

1.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双方应规范征收程序,做好工作对接。

3.彭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必须按规定予以征收。

4.双方在办理该项工作中,应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宣传工作。

五、其他事项

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彭阳县人民法院

彭阳县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无独有偶,浙江高院今年7月份开始对职业放贷人征收个税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区税务局(不含宁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




为贯彻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过会议讨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现就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问题达成纪要如下:


第一条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二条

征收税费的范围为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根据在案证据,尚难以明确利息收入等情况的,可以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四条

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对征税事宜进行核实,认为应当征收税费的,在收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并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函件通知当事人欠税事宜,并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帐户。


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六条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部门与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法制)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交换、案件跟踪、税费入库、数据统计等有关工作。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费的实施细则,建立并完善协作机制。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积极配合完成税费征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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